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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精品】
2012年中考思想品德第一轮复习考点全析
第三单元 学法用法
注意:
主要考查“学法用法”(法律基础知识)、“权利与义务”、“法律与社会秩序”三大板块。
在复习当中,可以按照“法律名称—有关法律规定—违法或侵权应受的处罚—如何践行(学习、宣传、遵守、斗争)”的思路分析法律问题。针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问题,要注意了解生活中的侵权行为,学会依法维权,掌握维权的正确途径。可以从是什么(侵权的性质、侵犯的权利、法律依据)—危害—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维权(方式、途径)等方面来分析。
重点1.联系学生的社会、生活实际突出重点:(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2)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3)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2.在重点掌握上述知识点外,应加大对下列知识的关注: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全面复习、突出重点: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树立宪法意识、依法治国的含义及基本要求。关注社会生活热点,把握公民如何行使监督权。
考点11.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七下第七课85)
一、法律的含义及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立法权。①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休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②法律的三个特征:一是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是实施法律的必要措施和重要保证:依靠国家强制力对触犯法律的人予以制裁,是实施法律的必要措施和重要保证。只有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成员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纠纷,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三是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公民,不论职位高低、年龄大小,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无一例外。法律最主要特征:靠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监狱等)保证实施。
二、法律与道德、纪律、规章的区别:①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道德则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纪律规章则是由一定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制定的;②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则是依靠奥论、习惯和人们的信念来维持好、维护的,纪律规章则是依靠一定的杜会组织或团体来维持和维护的;③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而纪律规章则只要求本单位本团体本组织的成员或者进人一定场合的人们必须遵守;而道德则通过人们的自律或社会舆论对人们的行为起约束作用。
考点12.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理解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八下第一课3、第二课13)
一、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和发展。
二、我国法律的本质: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律的一般本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法律也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法律体现了人民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三、法律作用 (1)我国法律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如果人们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处理。法律为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同时,它还是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准绳。(2)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日常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卫士”。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国家生活的保障。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享受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
四、对法律的责任态度:学法、用法、护法是我们应尽的责任;爱法,是我们应取的态度。
五、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权利的主体和权利的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利;⑤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利;⑦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⑨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基本权利受到保障: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和保证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进一步规定公民的具休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对国家履行义务(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爱护公共财物等)。公民对家庭履行的义务(如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等)。
六、正确行使权利的具体要求:①要尊重他人权利;②不得侵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③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④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
考点13.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七下第八课102)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 ①、《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是继《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我国制定的又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的重要法律)。
二、国家制定专门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①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个人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②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重大,需要国家给予特殊关注,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③家庭、学校、社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现象;④未成年人犯罪逐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对未成年人的“四个保护”:第一、家庭保护:①含义: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进行的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②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家庭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式方法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家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使适龄子女辍学经商、务农和务工;③地位和作用: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家庭是我们未成年人的摇篮,我们的性格、道德品质、思想情操都与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有很大的关系。家庭保护能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
第二、学校保护:①含义:指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的保护;②学校保护的内容:主要是未成年人的教育、发展、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方面。主要包括: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第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三,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四,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等。③地位和作用: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学校是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的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负有重大的责任。第三、社会保护:①含义: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全社会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②社会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方面。第一,保护未成年人身休的安全与健康;第二,保护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心灵健康。第四、司法保护:①含义: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的保护。②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第一、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第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三、对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免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做好安置工
作,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第四、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与离婚案件时,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抚养权。
14、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知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自觉抵制“黄、赌、毒”和“法轮功”邪教等不良诱惑。(七下第七课85,第八课102,七上第八课81)
一、违法行为的含义、分类 1.违法: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的分类:①根据其违反的法律,可以将违法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划分。可以将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被称为一般违法行为。而刑事违法行为被称为严重违法行为,也就是犯罪行为。③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追究。
二、一般违法行为 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三、犯罪的含义及三个特征 ①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②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标准。
四、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与联系:
不同点含义社会危害触犯法律处罚方法二者联系启示
_
般
违
法
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触犯了刑法以外的法律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①民事违法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②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
法、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等①民事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②行
政违法行为要受到行政制裁
一般违法与犯罪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有着密切联系:①二者都是违法行为,都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②二者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一般违法与犯罪的联系说明,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
越的鸿沟,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思想是错误的和危险的,一个人不注意防微杜
渐就有可能由小错发展到违法犯罪。所以青少年要注意从小树立纪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做“四有”新人
犯
罪
犯罪是指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严重违法触犯了刑律(刑法及有关犯罪的法律)
犯罪要受到刑罚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①一般违法与犯罪有明确的界限,二者的区别:首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一般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杜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受刑罚处罚;其次,处罚的方法不同。一般违法行为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虽然是一种强制性制裁.但它只有行政后果.不能剥夺受处罚人的自由;犯罪用由人民法院依法到处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可以并处没收罪犯的财产、剥夺其政治权利以及其他权利,可以判处罪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②一般违法与犯罪的联系:首先,二者都是违法行为,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二者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不同程度地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它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果不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犯罪。为此,青少年要加强修养,注意防微杜渐。
五、惩罚犯罪的意义:对犯罪分子加以惩处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他们继续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遏制其他犯罪行为,对社会上不法分子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使他们悬崖勒马,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六.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类别?(人教版:七下P95)
答:(1)刑罚的含义: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手段。(2)我国刑罚的种类可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①主刑是对犯罪分子使用的主要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②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既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又可独立适用。③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Q###J、抢劫、放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七.何谓“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人教版:七下P99、P100)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家长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收听、观看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和读物;进人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人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以及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②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八.为什么说不良行为可能发展为违法犯罪?(人教版:七下P97一100)
答:一个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开始是沾染上了坏思想、坏习气;有了不良行为不加以改正,任其发展,便会去干一些违法的事;若再不回头,就会越走越远,直至滑向犯罪的泥潭。
九.少年如何防微杜渐,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
答:要树立法律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要防微杜渐,自觉纠正不良行为,防患于未然。一个人如果不注意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就有可能从犯小错误发展到违法犯罪。热情帮助有不良行为的同学。对这些同学,我们不能歧视他们,应主动伸出热情之手,团结他们,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让他们融人集体的大家庭,共同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成长。
十、身边的诱惑和危害 ①领奖台的诱惑(应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刻苦努力来获得);②金钱的诱惑 (一定要取之有道.通过自己合法劳动和正当途径来获得);③游戏机的诱惑(应辨证地看待它的利弊);④毒品的诱惑(吸毒违法、贩毒有罪);⑤赌博的诱惑;⑥黄色文化的诱惑⑦邪教“法轮功”的诱惑等等。其中,“黄、赌、毒”和邪教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尤甚。 危害①金钱:面对金钱的诱惑、有人不择手段,挺而走险,为获得金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②游戏机:面对游戏机的诱惑,有的自制力差的学生沉迷游戏,对视力、神经等造成损害,影响身体健康,导致学习下降,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③吸毒:吸食毒品严重摧残身心健康,影响家庭和睦,使家庭一贫如洗,导致无心学习,成绩下降,为筹毒资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④赌博:赌博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危害极大;严重影响学习,妨碍休息,损害健康;严重影响人际关系,无心与朋友、同学交往,还诱发违法犯罪。⑤邪教是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毒瘤”。“法轮功”是我国邪教的典型代表,它宣扬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歪理邪说,蒙骗群众,敛财害命,制造事端,是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的毒瘤,必须解决铲除。
十一、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战胜不良诱惑) 我们要用科学的态度、坚强的意志、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方法来摆脱不良诱惑的干扰。主要方法有:第一,避开诱因法。避开诱因,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集体活动,多与同学交流心得体会,筑起心理防御的堤坝。第二,婉言谢绝朋友,提高自制力。用技巧和自制力回绝朋友的邀请,避免他们的不理解和嘲弄。第三,专时专用,改正不良习惯。将自己可支配的时间进行周密安排,使自己的生活有序、充实,从而增强抵抗力。第四,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一个人有了良好的兴趣爱好,才不会觉得空虚无聊,才能摆脱低级趣味,远离不良诱惑。第五,联想后果法。在遭遇不良诱惑时,想象抵抗不良诱惑可能拥有的美好未来,设想不能抵抗不良诱惑可能带来的恶果,从而降低对不良诱惑的兴趣。此外,也可用请人监督法,请同学、好友或父母监督自己的行动,并作记录。在他们的不断鼓励、鞭策下战胜不良诱惑。
十二、青少年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①青少年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违法犯罪分子是凶狠、狡猾的,青少年在与其斗争时;既要有“胆”,更要有“谋”特别是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其硬拼,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比较巧妙地或者借助社会力量将不法分子抓获;②当公安、司法人员向我们调查有关案情时,应该主动协助调查,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情况并敢于指证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等;③当自己的亲友受到不法侵害而又不敢斗争时,应该对他们讲清危害,劝其及时报案,保护犯罪嫌疑人作案现场,保留证物等。
考点15.学习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七下第七课85,七下第八课102)
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 ①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还存在着许多违法乱纪的犯罪现象.以及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事故等不安全的因素;②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不成熟不强健,加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比较薄弱,因而未成年人更加容易受到伤害。所以我们要找出自身在自我保护方面存在的弱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 ①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的保护技能。②家庭生活中的“四防”:防火:不能随便玩火。用炉火或煤气灶要按操作规程使用。一旦发现火情要关闭电源、煤气总开关,同时打开门窗,呼唤邻居、行人帮助灭火,迅速打“119"报警;防水:迅速关闭总开关,等家长回来后找人修理;防气:燃煤、液化气、管道煤气等使用不当都可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因此要懂得预防煤气中毒的常识,屋里要经常通风换气;防盗:要注意锁好屋门、防盗门。对不熟悉的人,应婉言谢绝,不能开防盗门。如果有人强行进门,应大声呼救。③、学校生活中的自我保护:第一,认真遵守学校纪律;第二,参加活动要注意安全,不进行危险游戏; 第三,有主见,能辨别是非,不盲从;第四,懂得拒绝同学的各种不良诱惑等。④、公共场所的自我保护:第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第二,在体育活动中注意安全做好准备活动;第三,如果在校外发生火灾或有人溺水,自己不要贸然行动;如自己不会游泳,则不能下水救人;第四,预防精神污染,避免受毒害;第五,善于识别骗子的骗术,避免上当受骗。⑤、女生的自我保护:女学生文明的行为举止、得体的衣着打扮,是自我保护的:“防护衣”。⑥、用法律保护自己: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既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实施报复,而要采用正确的、合法的手段去维护。⑦、用智慧自己:面对不法侵害,要依靠自己的智慧迅速而准确地做出到断,采取机智灵活的方法与其斗争。遭遇意外险情与伤害需要冷静,要学会运用最有效的救助方法。
三、青少年要积极同不法侵害进行斗争(积极的做法):
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侵权行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包括我们青少年在内的全休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是凶恶、狡猾的。我们在与其斗争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特别是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其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力求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巧妙地将不法分子抓获;面对歹徒行凶,设法稳住歹徒,记住歹徒相貌,了解歹徒去向,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四、青少年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做? 既不能忍气吞声,也不能私自报复,而要采取正确的、合法的手段去维护。因为,逆来顺受、忍气吞声会纵容违法行为;私自打击报复,也会给自己造成危害。唯一正确的选择能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法律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
五、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解决途径有:协商一调解一仲裁一诉讼。)
①非诉讼手段: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这种方式省时、省力,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的浪费。它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如向主管部门举报、申诉)、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以解决问题;或者通过调解(如由人民调解委员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纠纷,保障公民权益;与当事人协商、和解:寻求老师、家长、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的帮助等。②诉讼手段(也称打官司):打官司指的是在人民法院主持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处理纠纷的程序。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果采取别的方式仍不能解决问题,或者认定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维护权益,那么,我们就要使用诉讼手段,勇敢地到人民法院状告侵权者,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诉讼包括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罪犯的活动。)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也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争议案件的活动、也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行政诉讼的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③寻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如寻求律师的帮助等。④诉讼的类型。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考点16.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八上第一课3、第二课13)
一、公民 国籍 中国公民 ①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②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身份,公民的国籍一般由一国的国籍法确认。③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备注;我国法律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二、公民身份的内涵 ①作为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管辖和保护的个人。②作为公民,我们具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③作为公民,我们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表现在: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名项权利和自由;所有公民律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执法机关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的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怎样树立公民意识,做个合格公民 ①现代公民意识包括:国家意识、民主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等,其中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是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②树立公民意识,做个合格公民就要:第一、要树立国家观念。第二、培养良好公民道德和民主意识。第三、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
四、公民的权利(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义务)①公民权利,通常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②公民义务,通常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③公民的基本权利,指的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④公民的基本义务,指的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利;⑤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利;⑦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⑨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就是:第一,公民的平等权利。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例如: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第四,公民的社会生活权利。例如: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第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例如: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财产权和财产继承权等。) 基本权利受到保障: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和保证书,普通法律依据宪法进一步规定公民的具休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对国家履行义务(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爱护公共财物等)。公民对家庭履行的义务(如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等)。
五、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及表现 1,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权利与义务二者之间相互依存,密不可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们每个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①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一性。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如受教育、劳动等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②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公民所享受的权利,是通过公民为社会所尽的义务来确定的。即尽义务多的人,权利实现得多;尽义务少的人,权利实现得少;不尽义务的人,丧失权利。③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约性。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要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受义务的制约。公民享受权利,也要保证他人也同样享有这种权利。 或者 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着,也是义务的承担者。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公民只有充分享有权利,才会有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只有自觉履行义务,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所以,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实现权利的基础。③公民的某些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六、怎样维护(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维护权利就要:①要有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权利体现国家对公民提供的权益保护。②维护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依法享有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正确行使权利就要:第一,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尊重他人的权利,承担自己对他人应负的法定义务和道德责任,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应该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满足自己的需要。第二,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与公民的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只有国家、集体的利益得到维护和发展,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充分实现。第三,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在我国,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必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就会侵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自己所追求的权利也会落空。第四,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会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甚至构成违法犯罪。 自觉履行义务就要:①要有义务意识。义务与权利相互联系。义务体现国家对公民的要求和公民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②自觉履行义务应做到:第一,法律鼓励做的,要积极去做。我国法律提倡和鼓励公民实施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对法律所提倡的,我们要积极去做,这是忠实履行义务的休现;第二,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我国法律对公民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等领域中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而不能不做;第三,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公民实施某些行为。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是忠实履行义务的又一重要体现。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是触犯法律,会受到法律制裁。
考点17.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八下第六课57)
一、受教育权利:所谓受教育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二、教育及其作用:①教育: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②教育的作用:对个人的作用:就个人的成长而言,教育改变命运。教育能为人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基。教育对人们一生的成长至关重要,为人们的幸福生活奠基。一方面,教育让人们分享人类世代积累的知识财富。另一方面,它又唤起人的潜能不断提高自己,从而奠定走向未来的基础。只有通过接受教育唤醒潜力,发展才智,才能摆脱愚昧,增长才干,丰富人生,享受现代文明,在职业活动和其他活动中获得成功。因此,就个人的成长而言,教育改变命运;对国家的作用:教育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物质力量是国家发展的先决条件。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科学技术是关键,基础在教育,每个公民只有通过接受教育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思想道德水平,提高技术业务水平,才能更好地为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振兴多做贡献。因此对国家、民族来说,教育成就未来。
三、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①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从个人的角度讲,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受教育使我们更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在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自己也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因此,就公民自身的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从国家的角度讲,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是关键。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能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道德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力争为国家和社会进步多做贡献。所以,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四、九年义务教育及特征:(1)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2)义务教育的主要特征:①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②具有普遍性,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要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③具有免费性,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免收学费。
五、维护受教育的权利:当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者诉讼方式来维护。非诉讼方式:寻求学校老师的帮助;寻求当地居(村)民委员会帮助;寻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或者妇联帮助;寻求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帮助;与当事人协商、和解;由人民调解委员调解等等。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珍惜受教育机会,履行受教育义务:初中阶段正是人的身心和智能发展最为迅速、最为显著的时期,也是我们掌握知识塑造自己的黄金时期。我们一定要珍惜受教育的机会,自觉履行义务教育阶段最基本的三项义务:①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②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③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考点18.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的生命与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八下第三课23)
一、人格权: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
二、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①人身自由权利: 是指公民的身体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因为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参与国家管理,享有其他各项自由和权利。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②公民生命健康权:公民生命健康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根本的人身权利。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人格权中的首位,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①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人身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对公民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法律保护公民不受非法逮捕等。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②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洽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③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④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法律严惩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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