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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31 16: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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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解与分析
12.王老汉的儿子王某平时虐待父母,横行霸道,经常欺侮乡邻。一天王某喝醉了酒回家,无故将王老汉殴打了一顿。等王某熟睡后,王老汉回想起平时儿子的所作所为,决定为民除害,于是用绳子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勒死。事后人们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说王老汉大义灭亲,值得赞扬;有人说王老汉犯的是杀人罪,要判死刑。
请你运用有关知识对此事加以评析。
答案:王老汉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侵犯了儿子的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对于儿子的不法行为,王老汉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予以制止,而不应该擅自剥夺他人生命。
13.一天,中学生小华和同学两手空空地从超市出来,门口的报警器鸣叫起来,保安让小华再次通过报警装置,报警器仍然鸣叫。于是,保安人员将小华带到走廊询问,并强迫小华将衣服全部脱下检查。因没有发现任何物品,小华才得以回家。
你怎样认识超市保安的行为?
答案:保安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侵犯了小华的人身自由权利。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小华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追究其法律责任。
14.八年级的王林与张乐是同桌。一天下午,王林放在课桌上的手表不见了,便怀疑是张乐所为。放学后,王林硬将张乐拉到校外一隐蔽处,强行搜查张乐的身体和书包,没有找到手表,便将张乐打了一顿,并扣下张乐的日记本,扬言何时还表何时给日记本。第二天,王林在教室里说张乐是小偷,并披露了张乐日记本中的一些秘密,给张乐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1)王林侵犯了张乐的哪些权利?
(2)张乐应如何做?
答案:(1)王林强行搜查张乐的身体、殴打张乐,侵犯了张乐的人身自由权利。王林在教室里说张乐是小偷,侵犯了张乐的名誉权;王林偷看张乐日记并传播其中秘密,侵犯了张乐的隐私权。二者都属于侵犯了张乐的人格尊严。
(2)张乐应要求返还日记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林进行行政处罚或要求学校给予王林行政处分。
解析:这类题目属于事实材料式说明题。要选择切合材料反映问题的相关知识进行分析说明。此题要注意阅读材料,理解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含义,照应材料详细回答,切忌理论和材料两张皮。
15.(2010广东茂名)某校初二的学生小陈自恃家庭条件较好,总是讥笑甚至污辱班里部分同学。小单等三位同学怀恨在心,一天下课后,纠集社会人员共六人,在校外对小陈实施绑架勒索,并对其大打出手,致使小陈死亡。
(1)请你评析小陈和小单的行为。
(2)这起恶性事件给我们中学生什么警示?
答案:(1)①小陈的行为侵犯了同学的人格尊严,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却为此招来了杀身之祸。②第一,小单同学面对侵害,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他对小陈实施绑架勒索,侵犯了小陈的人身自由权利,犯了绑架勒索罪;第三,伙同他人将小陈打死,侵犯了小陈的生命健康权,犯了故意杀人罪。因此,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③小单还是未成年人,因此,他应受到相应的司法保护。
(2)这起恶性事件给我们中学生的警示:
①我们应自觉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团结友爱,与人为善。②要增强法律意识,做到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本题是一道案例评析题,旨在考查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等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解答第(1)问时,应该注意对二人的行为分开评析,进行多角度思考。解答第(2)问可以从道德和法律两个角度来回答。
16.王老师是个责任心很强的教师,最近班上的一位同学来信特别多,加上这位同学的成绩又在不断下降,王老师心里直嘀咕。于是她拆开其中的几封信看了一下,好了解这位同学的具体情况。
你怎样看待王老师的做法?
答案:王老师私自拆阅学生的信件,侵犯了学生的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是一种违法行为。她应该采取谈话、家访等适当的方式来了解学生的情况,对学生进行教育。
解析:王老师的做法虽然用意是好的,但她这样做侵犯了学生隐私权,是不妥当的。我们可以运用有关法律知识,给予合理评价。
17.著名青少年教育专家孙云晓主张:“分数也应该是学生隐私”,即把考试分数作为学生的一项个人权利来尊重,而不进行通常的排序。这里又涉及到我们到底应以什么样的人才标准教育下一代的教育观念问题。许多发达国家早已将学生的学习成绩视为个人隐私,而隐私自然是不能公布的。
请你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答案: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个人有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保密。主张将学生的考试分数视作个人隐私加以保护,不仅可以保护学生的自尊心,促进其健康成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三、体验与探究
18.一天下午,李彬、何明、高强、赵海四位同学放学回家。走到学校附近的汽车站时,忽然听见有人大喊“有人抢钱了”,只见一个手持尖刀的歹徒正抓着一个包向前跑,后边一位妇女大声呼救。下面是他们各自的反应:
李彬见状迅速追上去,试图抓住歹徒。
何明认为自己年龄小没有救助的义务,还是自身安全重要,于是扬长而去。
高强赶快来到电话亭,迅速拨打了110报警。
赵海发现旁边过来一队解放军,赶快跑上去请求帮助。在解放军和迅速赶到的人民警察的帮助下,歹徒被抓获了。
(1)请从法律与道德等方面评价上述四种表现。
(2)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应该怎么办?
除非你能消除人类的爱国之心,否则世界就永远不会太平。——萧伯纳
答案:(1)李彬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法律允许和社会道德鼓励的做法,但他没有注意保护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缺乏机智灵活的方法。
何明只知道关心自己,没有履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义务,不关心他人的生命,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表现。
高强能及时报警,依靠公安机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既保护了自身安全,又有利于打击犯罪。赵海善于借助社会力量,机智灵活地同歹徒作斗争,值得提倡。
(2)本着敢于斗争和善于斗争的原则,说出既能保护自己安全,又能打击犯罪、保护他人生命健康的做法即可。
19.某天法律热线接到刘女士的电话,她说她和张某一家是多年的邻居,但关系一般。去年底,张某买了一条狗,取的名字和自己5岁女儿的名字一样,都是叫“丹丹”。张某经常牵着她的狗在大院里散步,“丹丹、丹丹”地叫个不停。有时候,女儿和其他小朋友在外边玩,听见张某喊“丹丹”时,以为是在叫她,跑过去后才知道是在唤狗,弄得十分尴尬,还常常引起其他小朋友的哄笑。刘女士也和张某交涉过几次,请她给狗改个名字。开始几次,张某不置可否,既不说给狗改名,也不说不改。多说了几次,她干脆说:“我的狗又不叫刘丹丹,怎么能说和你女儿同名呢?什么姓名权,没有听说过。我这只狗从小就叫丹丹,给它改个名字容易,但它听不懂,叫我今后怎么喊它?如果觉得影响了你女儿,非要改名的话,你就改你女儿的名字好了。”一番话说得刘女士无言以对。她想请个律师和张某打官司,让张某给她的狗改名,但又不知道打赢官司的可能性有多大。
请你查阅有关法律条文,并与他人讨论“狗名与人名一样,是否属于侵权”。请说说你的观点。答案:我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因为,姓名与某个特定人的联系如此紧密,一旦侵害其姓名,势必会损害其人格。因此,法律赋予公民姓名权。张某虽然不是故意侵权,但她的行为客观上给刘女士及其女儿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她应该马上停止侵害,给自己的小狗改个名字。
解析:这个案例来自生活实际,虽然并不复杂,但涉及到了法律问题。我们评论时应该在明辨事理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来阐明自己的观点。
20.许多学校的后门都出现了监视口,甚至有的学校还出现了监视录像机,社会各界对此看法不一,我们来看一下各种不同社会角色的看法。
许先生(公务员)认为:学校这种做法,完全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心理感受,学校可能是为学生好,但做法过于极端。
张同学(高三学生)认为:学校做法太过分了!我觉得学校这样做一点都不尊重学生的隐私!王先生(退休工人)认为:学校也有自己的难处,社会应该宽容一些。不管怎么样,学校的出发点是为学生好。
江先生(银行职员)认为:学校是个公共场所,又不是私人的家。我认为学校的做法,不算侵犯学生隐私。再说,初中生大都未成年,自控能力较差,家人又不在旁边看管,学校完全有权也有责任管理好学生。
请你就这个话题和周围的同学一起来讨论一下,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答案:略
解析:这个问题里面包含着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权与学生自身的隐私权的矛盾,关键是如何划定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学校的初衷可能是好的,但在教育方式上存在着问题。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与同学们一起讨论这一问题,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21.安徽省某小学举行演讲比赛时,几名小学生由于违反要求从窗外观看,他们的班主任老师就逼迫他们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而且要他们刮出血来,致使几名小学生脸上受伤。这些学生的家长将该班主任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
(1)该班主任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侵犯了这些小学生的哪些权利?
(2)假如你遇到类似的情况,你会怎样做?
答案:(1)该班主任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教育法、民法以及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和名誉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及时告诉学校领导、家长,或到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到人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公民要依法维护名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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