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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改革应结合学生学习态度和品行等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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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4: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教育部2014年工作要点也指出:“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研究制订关于进一步推进中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成果和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是衔接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重要枢纽。研究世界各国的实践,对于推进我国中考改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研究高中考试招生制度不仅要重视制度自身要素,还应该关注相关制约因素,这样才能更全面地理解制度选择的复杂性、必然性和科学性。制约因素主要有高中教育的普及水平、高中类型、管理体制、性质和学制等,制度要素主要有考试机构、考试内容、评分方式和录取方式等。
          制约因素:私立高中比公办高中考试招生更自主灵活
          目前,世界各国高中考试招生制度的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及水平。入学率和升学率是反映普及水平的两个重要指标。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统计,2010年,日本、德国、法国、加拿大、英国等国中等教育(含初中)毛入学率均超过100%,美国为96%,中国为81%,印度为63%。同为普及水平很高的发达国家,德国、法国、日本、英国安排高中统一入学考试,美国、加拿大等国则不组织。
          2.性质。如果将9年级至高等教育之间的学习时段统称为高中教育,德国、美国、英国、新西兰等国高中教育完全属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12年),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基本属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11年),俄国、日本、墨西哥等国基本不属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10年),中国、南非、乌克兰、印度等国则完全不属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9年)。德国、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高中教育同属于义务教育,德国、英国、法国等国组织高中统一入学考试,而美国、加拿大等国则没有。
          3.学制。各国中等教育基本学制差异性明显。法国、日本等国中等教育学制同我国基本一致,但德国、英国、印度等国同我国差异较大。其中,德国初中6年,高中3年,10年级初中毕业;英国中学教育5年(11至16岁,毕业时相当于我国高一)、第六学级两年(17至18岁,毕业时相当于我国高三),9年级初中毕业;印度中等教育4年(14至18岁),其中9至10年级为初中阶段,11至12年级为高中或职业技术教育阶段,10年级初中毕业。除美国之外,其他几个国家都安排高中统一入学考试。
          4.高中类型。高中学校类型多样化是各国高中教育发展的共同特征。美国公办高中有综合中学、六年一贯制中学、技术职业中学、特许学校和磁石学校等不同类型,私立学校也有教区学校和独立学校等多种形式。印度高中有政府所属综合中学(含男中、女中)、私立中学和国际中学等不同形式。美国和印度高中主要是综合中学,既开设学术类课程,也开设职业类课程,学生可以自由选修。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有以升大学为目标的普通高中,也有与技术型专门教育衔接的职业高中,还有学生毕业后即参加工作的高中。一般而言,六年一贯制中学初中升高中免试,私立高中比公办高中考试招生更加自主灵活。
          5.管理体制。各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差异性明显。美国由各州、社区、公共或私人机构等设定入学及毕业标准等,联邦教育部对此无权干预。美国不设国家级和州级高中学校统一入学考试,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州开始设置初中升学门槛。日本实行中央集权(文部科学省)与地方分权(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日本文部科学省依法对各类高中考试招生提出原则性意见,公立高中入学考试由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教育委员会负责。印度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印度国家教育研究和培训理事会(NCERT)负责制定国家课程框架,统一全国课程核心领域,而各邦设有地方教育研究和培训理事会(SCERT)、地方教育委员会管理所属高中学校,设定考试标准。
          6.自身要素:各国考试机构多为经费自筹的非官方机构
          从考试机构、考试内容、评分方式、录取方式等方面看世界各国高中考试招生制度的制度要素如下:
          1.考试机构。各国考试机构多为经费自筹的非官方机构。美国有一些非营利机构专为私立学校考试招生提供服务,例如美国教育档案局(ERB)举办独立学校入学考试(ISEE)、美国中学招生考试委员会(SSATB)组织中学入学考试(SSAT),教育档案局和中学招生考试委员会经费来自报考费、投资收益和会员费等。英国由5个相互竞争的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中等教育普通证书考试(GCSE),它们都是非官方机构,经费自筹,学校和考生可不受地域限制自主选择。日本公立高中招生由都道府县或市町村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初中学力检查,通常是全县(相当我国省)统考。印度有3个中央教育委员会、32个邦级教育委员会和6个开放教育委员会负责附属会员学校的10年级学生毕业考试,它们都是自筹经费的非官方机构。
          2.考试内容。各国中考考试内容以国语、数学、外语、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为主,部分国家设有选考科目。美国公办初中升学基本依据是学生阅读、英语和数学的熟练程度,各州各学区或特许学校自主设定最低表现水平。英国普通初级中学毕业文凭考试科目包括英语、数学、科学、设计与技术、信息技术、体育、宗教教育、生涯教育和性教育以及公民课等,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英国考试委员会提供50多门科目考试,绝大多数学生选择11门参加考试即可,平时作业按比例计入考试总分。印度中央级和邦级教育委员会考试科目基本相同,有印地语、英语、数学、科学和社会科学,还有两门选考科目(含一门第二外语)。日本公立初中学力检查有数学、国语和英语、理科、社会5科,私立初中学力检查只考数学、国语、英语3科。
          3.评价方式。各国高中入学考试成绩多以等级制呈现。英国普通初级中学毕业文凭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从A到G共7个等级,大部分科目提供A至D等和C到G等两种试卷,艺术、音乐、体育、历史等只提供A至G等试卷。虽然达到G等就可以拿到证书,但企业和教育机构只把C等作为通过等级。日本高中学校招生以初中学力检查成绩和调查书平时成绩按一定配点(即权重,具体由招生学校校长确定)计算综合分为基本依据,还会采用适应性检查(判断入学后学习的适应性)、追加检查、面试、作文、小论文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美国加州公办初中标准化考试(CST)成绩分高级、精通、合格、低于合格、远低于合格5个等级。美国中学入学考试(SSAT)答对一题得1分,答错一题扣1/4分,不答不扣分,标准分1800分;独立学校入学考试(ISEE)答对得分,答错不扣分,标准分940分;成绩报告单上都有原始分、标准分、百分比和9分制得分。
          4.录取方式。美国公办高中招生主流是就近入学,私立高中自主决定。私立高中招生在中学入学考试(SSAT)、独立学校入学考试(ISEE)成绩基础上,审查考生在校成绩、课外活动、教师推荐信、作文和面试等综合情况。特许学校实行注册入学,如果申请者超过招生计划,则随机抽签录取。大约1/3的磁石学校通过竞争性入学考试、面试和试听等方式招生,但有磁石学校招生不设门槛,也有磁石学校以先到先得方式招生,还有磁石学校以摇号方式招生,更有磁石学校结合摇号和竞争性入学两种方式招生。英国中学毕业生只要有11科在英国普通初级中学毕业文凭考试获得5个A至C等级,就有资格继续接受两年第六学级教育。日本高中学校招生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参阅其他综合评价材料。具体招生有一般入试、推荐入试、特别入试、特色选拔等多种方式,其中一般入试和推荐入试是主渠道。印度高中学校招生一般将通过10年级毕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作为门槛,学校还会组织口试、面试或笔试,还要综合考虑学生初中出勤率、学习态度和品行等,理科或商科招生通常会对数学、科学或总分提出更高要求。
          5.经验启示:中考应结合学生学习态度和品行等综合评价
          目前,我国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具体方案正在紧张研制过程中,各方面的声音尚未统一。参照国际经验,改革应该围绕以下3个着力点进行:
          1.考试评价综合化。升学考试评价的核心价值在于为招生学校提供全面充足、准确可靠和区分度高的学生信息,考试评价综合化是必然选择。除了考查学生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外,中考还应对学生学习态度和目的、品行、个性、兴趣、特长和职业适应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单一纸笔考试显然不够,还应根据需要辅之以口试、面试、小论文、模拟课和档案袋等多种评价方法,全面反映学生成长的过程性及阶段性特征。考试评价改革的目标是,减轻学生过重学习负担,回归健康教育生态,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双向选择、合理匹配提供科学依据。
          2.录取方式多元化。录取方式多元化是国际潮流也是现实需要,传统以一次性考试分数为唯一依据的录取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录取方式多元化的基本前提是以高中学校为招生主体,基本依据是以省级(或地市级)统一入学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招生学校自主测试等三位一体的成绩,必要时结合综合素质评价重点考查学生科学探究、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情况。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则应该增加职业适应性测试,实现学生职业性向和职业教育相匹配。任何招生学校,都可针对不同学生群体自主采取一般入学、推荐入学、保送入学、定向录取和破格录取等多种招生录取方式。
          3.组织管理科学化。组织管理科学化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体制机制保障。首先要减少政府过多直接管理,避免考试招生过分行政化和垄断化。赋予高中学校自主权,自主确定考试招生标准,选择考试招生方式方法,决定录取结果,并承担招生公平公正的最终责任。其次是加强各级专业考试机构建设,赋予考试机构独立非营利性法人地位,强化各级考试机构的专业性和社会性,逐步取消财政性拨款或政府补贴,鼓励考试机构相互竞争,提高服务科学化水平。此外,要健全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监督保障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考试招生诚信档案,开启考试招生申诉复议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本文来源于石家庄e度论坛,原帖链接: thread-2708350-1-2.html (130.8 KB, 下载次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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