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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石家庄中考加分政策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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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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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5: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015年3月7日之前获得初中阶段高水平运动员加分资格的生,经市教育局组织测试认定合格后,奖励5分。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 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 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
       
          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 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10 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4)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按石家庄市市民子女同等对待在主城区参加中考的除外)。
       
          (5)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
       
          (6)2015年3月7日之前参加石家庄市中小学“探索者”创新实践大赛获一等奖的初中阶段学生,奖励5分。
       
          以上加分分值在普通高中招生时计入考生总成绩。同一考生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只选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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